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到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处、科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干部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是我校干部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干部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学习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参加校外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的干部要珍惜学习锻炼机会,加强党性修养,遵守培训或挂职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服从安排,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切实做到全方位学习,大幅度提高增长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干部的选调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
第二章 培训(挂职)干部的选调
第六条 校党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到校外参加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
第七条 根据学习锻炼和工作需要,校外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为1-4个月。
第八条 根据干部培训规划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拟定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干部名单,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培训(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干部外出培训或挂职期间,由党委组织部主管,培训机构或挂职单位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采取深入培训单位或挂职单位、电话联系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干部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及时解决干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十一条 干部校外培训(挂职)期间,若两人以上同在一个单位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负责人1名,若三人以上同在一个地市不同单位的,由校党委组织部指定小组长1名,负责协调沟通校外培训(挂职)期间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干部校外培训(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执行双重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干部在学习培训和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同时要结合学习培训内容和自身的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思考问题,确定研究题目,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回学校后,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党委作出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述学。
第十四条 培训或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应及时到党委组织部报到,并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
第四章 培训(挂职)干部的考核
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干部,由培训单位对其学习和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和鉴定;上级组织选调挂职锻炼的干部,由上级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鉴定;党委选调挂职锻炼的干部,在挂职结束时,要认真填写《挂职干部总结鉴定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组织部门对挂职干部共同进行考核并做出鉴定。
第十六条 干部外出学习培训或挂职锻炼期间形成的考核、鉴定等有关材料记入个人档案,将作为干部任(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训(挂职)干部的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干部培训(挂职)期间,属于学习培训的,报销培训费、住宿费和列入培训机构教学计划的考察费用;属于挂职锻炼的,报销住宿费并按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实际天数享受伙食补贴,标准为省内每天10元,省外每天15元;干部到挂职(培训)单位的往返差旅费原则上报销一次往返,因为工作需要所增加的交通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