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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档案查阅规定

2017年07月24日 17:31  作者: 点击:[]

干部人事档案的提供利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查阅、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借用或提供人员的情况和证明、证据材料的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制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了严格管理、安全保密、规范程序、方便利用,对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作如下规定:

一、查借阅单位范围

1、本院各单位、各部门可直接申请查阅;

2、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因工作确需查借阅的,按照隶属关系或人事关系由相应主管单位代为查借阅。

二、查借阅事由

有下列用途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1、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退(离)休、工资待遇、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

2、办理案件;

3、办理社会保险、公证;

三、查借阅手续

查借阅我院干部档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详见附件,各单位可下载打印)。《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

1、查借阅干部档案,各院系部由书记签字,各部处室由负责人签字,人事部门由处长签字,档案主管部门由组织部长签字。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档案,院纪委(监察处)由负责审查该案件处室的分管领导签字,盖院纪委(监察处)相关印章。

四、查借阅注意事项

1、查借阅人员须持《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

2、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档案。

3、干部档案材料一般只能摘抄或复印。

4、干部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档案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十五日内必须归还。

五、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学院查阅干部档案申请表》

                                              中共新乡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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